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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安全隐患多!送娃去夏令营,要注意这些法律问题

2022-11-09 16:24:11 2152

摘要:又到了给娃“充电”的时候游学、野外生存、国学、科技......各式各样的夏令营成为暑期家长们最热衷的事儿开拓视野、锻炼能力、寓教于乐夏令营固然好处多多而陌生的环境不熟悉的老师新认识的伙伴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小麻烦~~~娃受伤了怎么办?该向谁索...

又到了给娃“充电”的时候游学、野外生存、国学、科技......各式各样的夏令营成为暑期家长们最热衷的事儿

开拓视野、锻炼能力、寓教于乐夏令营固然好处多多而陌生的环境不熟悉的老师新认识的伙伴难免出现这样那样的小麻烦~~~

娃受伤了怎么办?该向谁索赔?法官通过案例提示您为孩子选择夏令营应仔细筛选、谨慎签约、学会维权

被同学推倒磕掉牙教育机构要担责!

王同学是一名一年级小学生,暑假期间参加某培训中心(有办学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组织的“精彩·暑假”主题夏令营活动,活动内容为参观市内图书馆、天文馆、科技馆等场馆。一天,王同学在进入科技馆大门时,被夏令营中的张同学推了,王同学被撞倒,磕掉半颗牙齿。王同学磕掉牙后,告诉了夏令营老师,老师以为王同学是换牙。当晚王同学将被撞倒磕掉牙齿的事情告诉了父母,王同学的父亲带着王同学就医,诊断为└1近中切角折断。后,王同学将张同学和某培训中心诉至法院。

讲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夏令营过程中受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和教育机构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属过错推定责任,校方应就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承担证明责任。本案中,科技馆大门为双开玻璃门,事发时仅开放一侧玻璃门以供出入。夏令营主要是一二年级的学生,年纪较小,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在进入玻璃门时通道较窄,若缺乏秩序,容易造成伤害。张同学在进入科技馆之前一路奔跑,无人看管制止。王同学受伤之后,夏令营老师亦没有及时查看、及时就医,故没有尽到足够的教育、管理职责。

撞人的张同学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张先生作为监护人就其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该培训机构虽有管理职责,但无法要求其达到监护人看护水平,故结合过错程度,张先生承担主要责任,某培训机构承担次要责任。

法官给您提个醒儿

近年来,参加夏令营活动的孩子有“低龄化”趋势,学龄前儿童和低年级小学生越来越多。由于年纪较小,一方面缺乏对自身健康情况的关注,一方面缺乏自制力和判断力,易导致孩子之间在玩耍中造成损害后果。就此情况,首先,低龄化儿童家长在选择夏令营时更应该谨慎,选择证照齐全、人员专业、设施安全的正规机构,不要仅凭照片和视频而轻信广告宣传。其次,在参加夏令营前,家长应嘱咐孩子,不要追跑打闹,听从老师指挥。若自身遭到伤害,要第一时间报告老师和家长,将损害降到最低。

游学中崴脚致伤 旅行社需赔偿!

9岁的马同学和母亲一起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家长委托协议》,参加由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我到北京上大学”夏令营活动 。协议约定活动期间由某旅游公司负责开展行前安全教育及行后配合活动,接受马同学家长的委托和授权,在活动期间对马同学履行监护职责,负责马同学的安全及管理工作。暑假到了,马同学如期参加夏令营,中午就餐完毕后,马同学从二楼楼梯摔下,后经诊断,马同学右踝关节骨折、右踝部软组织损伤。后,马同学的母亲将该旅游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马同学的法定代理人与某旅游公司所签订的《家长委托协议》,马同学在京参加活动期间,某旅游公司应保障马同学参加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而游学过程中选择的用餐地点位于二楼,楼梯陡峭、拥挤、狭窄、无扶手,多名参加夏令营活动的学生自行上下楼用餐,期间,无工作人员在场组织、陪同。某旅游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某旅游公司对马同学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讲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本案中,某旅游公司并非教育培训机构,其与马同学的家长签订《家长委托协议》,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该旅游公司在夏令营期间应对马同学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夏令营期间,马同学摔伤造成骨折,某旅游公司未能履行保障马同学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应属违约行为。故,某旅游公司应赔偿马同学的损失。

法官给您提个醒儿

暑假期间,很多家长通过选择游学夏令营的方式,让孩子开眼界、长见识。然而,报名前,家长要搞清楚夏令营的主体性质。

有些游学夏令营是有合法资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那么该教育机构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若孩子在夏令营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该教育机构没有尽到上述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有些游学夏令营是由旅游公司组织,名为夏令营,实际为旅游产品。这种情况下,家长可以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包含“活动期间由该旅游公司负责保障孩子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条款,以保障孩子的权益。

戒尺打孩子致轻伤 夏令营教师担刑责!

参加某国学夏令营的王同学(15周岁)多次协助被惩罚欲逃离该夏令营的许同学(14周岁)躲在床下。二人被发现后,夏令营牛老师、祁老师用戒尺轮流殴打王同学和许同学手部、臀部,并责令二人罚跪。致使许同学皮肤溃疡、臀部皮肤溃疡、臀部软组织损伤(右)、软组织感染、中度营养不良、多处皮肤浅表损伤、后天性手屈曲变形(左)、拇外展功能障碍(右),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同学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王同学臀部受伤。牛老师、祁老师虐待被看护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被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最终,牛老师、祁老师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讲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夏令营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看护的职责,在看护过程中,采取以戒尺殴打未成年人手部、臀部并造成一名未成年人轻伤,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给您提个醒儿

中国诗词大会等优秀电视节目带来了一波国学浪潮,越来越多的家长利用暑假时间将孩子送到国学夏令营中,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而有些国学夏令营以传统文化为借口,用戒尺打手心、罚跪等方式体罚孩子。对孩子心理、生理上造成一定伤害,家长应提高甄别能力,不要轻信宣传广告,而是要实地考察,充分了解教学理念、师资及环境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避免此类“可怕的夏令营”。

若发现孩子受体罚造成人身损害,家长应以拍照、录视频的方式保留证据,妥善保管好参加夏令营时签订的合同、医院诊断证明、收费票据等文件,同时及时报警。若孩子受伤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此时,家长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孩子的损失,也可以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家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举办该夏令营的教育培训机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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