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个税提醒,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确实改为《纳税记录》了。
具体的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方法如下:
【申请条件】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设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第一条
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端、APP端)、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不收费
【纳税人注意事项】
1、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2、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请妥善保存。
3、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4、税务机关提供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验证服务。一是通过手机APP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二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输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验证码进行验证。
5、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6、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随着新个税的出台,个人可能从多处取得多项所得,次年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可能需要打印《纳税记录》。为了优化操作,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调整为《纳税记录》。开具《纳税记录》的主要规定:
1、开具人:仅指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
2、开具方式: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办税服务厅开具;
3、开具前提:扣缴义务人已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或本人已自行申报,无论是否实际纳税,均可申请开具。
4、开具文书:原为《税收完税证明》,自2019年1月1日,调整为《纳税记录》。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2018-12-05
税总函[2018]6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配合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减证便民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二、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五、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六、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验证服务,支持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方式进行验证。具体验证方法见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相关说明。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般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打印,也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办税服务大厅前台申请打印。
登陆电子税务局,打开发票信息,然后在页面里查找打印功能,就OK了。
2019年目前只能到业务大厅找窗口打印。。记得带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