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三、四略。 因此,你们需到河道管理部门(水利)举报,要求立即停止非法采河沙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河道管理部门不管或推卸责任,你们可到其上级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解决,要求追究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