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月份开始工作,到2014.12月才补签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吗,需要提供什么证

2025-05-09 08:4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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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从2014年4月起每月支付你双倍工资。
你需要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或银行对账单)、工牌、奖惩通知等,音频资料、照片、信息等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备劳动仲裁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