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问题中包括以下几个信息需要处理:
第一,村长是否能够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
由于村长在我国行政序列中并非公务员,因此村长执行村内事务的,只能构成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罪、挪用资金罪,而不能构成职务犯罪中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但当村长接受委托,执行相关公务时存在贪污或挪用行为的,则可以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第二,关于挪用行为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法,无论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对于挪用行为都有时间或性质的规定。即只有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挪用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挪用行为。
第三,关于涉案金额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根据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从该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数额必须在3万元以上。本案中村长挪用一万并不构成犯罪。
但是,若村长并非构成挪用公款罪,而是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么构成挪用资金的犯罪数额仅为1万元。那么本案中的村长若挪用一万,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用于其他非法活动的,则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