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瑞轩商贸有限公司属于传销吗

2025-05-09 22:44:10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截止2019年2月16日未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传销。

泉州市瑞轩商贸有限公司全称为泉州市丰泽区瑞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5日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泽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祖英伟,公司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六灌路先德大厦402室。

泉州市丰泽区瑞轩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销售童装、童帽、童鞋化、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日化产品、日用品、五金建材、工艺品、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证明目前泉州市丰泽区瑞轩商贸有限公司不是传销的方法如下:

1、打开电脑,打开浏览器,在浏览器中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点击进入,在查询输入栏输入”泉州市丰泽区瑞轩商贸有限公司“,点击查询。

3、在查询结果中找到该公司,点击进入。

4、点击”基础信息“,可查询到该公司的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法人代表等基础信息。

5、点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可查看到该公司暂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回答2: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回答3:

是传销,很标准的传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