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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应当以哪个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如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应当以哪个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025-05-07 05: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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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 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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