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因此,企业需要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所需材料为:(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5)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税);
(6)以人民币为基本帐户的银行开户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出资者情况登记表》(登陆南京海关网-办事指南-企业管理下载);
(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10)企业如需要保留使用原海关注册编码的,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保留原号,加盖单位公章。
(11)报关专用章
(12)经办人员同时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及单位加盖公章的介绍信。
(13)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