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无权要求丙支付20万元。借款双方为甲乙,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甲指示乙将借款20万元打入丙方账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这笔借款只能由甲来偿还。丙不构成不当得利,丙与甲有合同关系,而且20万元是甲指示乙打入的,不是乙转错钱转给丙的,所以丙不用返还20万元。
乙都说了,20万是甲向乙的借款。则乙只能向甲追讨借款,不能直接向丙要的。多说一句,本案中并不存在代位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