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321号)第一条规定“典当行属于非银行性质的其他金融机构,并领取金额许可证,其给典当人开具的当票,属于以实物抵押获得所需资金的‘抵押贷款’收据,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贴花(典当金额不足2,000元的不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