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5.9九级”“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之规定,应评定为九级伤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工伤医疗和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按照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个月,用人单位指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9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