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点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申请短期探亲,每年合计以二次为限,每次停留期间为三个月,并不得办理延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1、申请人为台湾地区人民之父母,得核给一至三个月停留期间并得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三个月,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2、其子女有怀孕七个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後二个月未满,得申请延期一次,核给延长期间不得逾三个月,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