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跟工商核名冲突吗

2025-05-07 03: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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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冲突由来已久, 这主要是由于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都天然地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来源的功能属性, 但却分属于两个互不交叉的登记管理体系的缘故。
我国行政、 司法实践也长期以这些原则作为考量来处理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之间的冲突。
以权利获得的先后为序而言,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先登记知名的企业名称与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后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 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提到: “ 如何解决权利冲突, 公正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与会同志认为, 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中, 凡涉及权利冲突的, 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 请求有关授权部门先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后, 再处理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或者其他民事纠纷案件。 经过撤销或者无效程序未能解决权利冲突的, 或者自当事人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有关授权部门未作出处理结果且又无正当理由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 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 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 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 1999] 第81号) 第六条也规定:“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 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