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监督抽查产品质量暂行管理办法

2025-05-07 02:17:52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械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产品危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国家经济委员全经质〔1985〕556号《关于实行国家监督性的产品质量抽查制度的通知》、经质〔1986〕664号《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及《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规定,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机械产品实行分级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一、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标准局会同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确定抽查产品目录,报国家经济委员会批准后,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组织本委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
  二、部门监督检查: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质量安全监督司会同本委各行业职能局确定抽查产品目录,由质量安全监督司组织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进行。
  三、地方监督抽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机械(农机、仪表、汽车)厅、局(公司)(以下简称地方主管机械厅、局)会同地方经委和标准局确定抽查产品目录,由其质量监督处组织地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和所属产品质量检测站进行。
  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总站和所属产品质量检测站,简称承检单位。第三条 国家、部门和地方监督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的对象应兼顾大、中、小型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个体和中外合资等企业)生产的机械产品。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各级监督抽查在一年内一般不得超过两次。在一个季度内,若上级已进行监督抽查的,下级不应再组织抽查;机械系统已进行抽查的,其它部门一般不应重复抽查。第四条 国家、部门和地方监督抽查的结果,分别由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和地方主管机械厅、局每季度公布一次。第五条 国家监督抽查的检测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监督抽查的检测费用由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拨款;地方监督抽查的检测费用,按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办理,当地方人民政府没有规定,则按(85)机质字94号《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收费试行办法》执行。检测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第六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生产企业无偿提供。抽取的样品需要包装、储运时,有关手续及费用均由生产企业承担。检测后的样品要保存一个季度后退还给生产企业,样品由生产企业自行提取(经联系同意,也可由承检单位代发),包装、储运费用也由企业承担。第二章 监督抽查方案第七条 抽查方案包括下述内容:
  一、检测依据:现行标准(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或经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有关行业职能局批准的企业标准)、质量分等标准。出口产品要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订货合同、协议进行检测。检定规程对产品要求的技术数据若与产品技术标准有矛盾,应以产品技术标准为准。
  国家优质产品和委(部)优质产品,分别按优等品和一等品的质量分等标准要求检测。
  二、抽样方法:抽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由承检单位采用突出或随机方式,在以下任一地方,从近期产品中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1.生产企业已检验合格的产品;
  2.销售部门或用户未开箱的商品。
  承检单位应尽可能地到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样。
  承检单位抽样后,立即填写表一《关于监督抽(复)查产品质量抽取样品通知单》发送被抽(复)查企业及其地方主管机械厅、局。对于在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取的样品,生产企业在接到表一和“监督抽查介绍信”后及时如数无偿补给;轮番生产的产品,如企业无产品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抽样数量:每种产品每次抽取样品的数量,由承检单位按行业的规定确定。
  四、封样要求:要有封样单据、记录和封样标志。
  五、检测要求:严格按检测依据和检测方法进行,不得随意减免检测项目和伪造数据。
  六、综合判别准则:若抽测依据中没有综合判别准则,承检单位须写出明确的综合判别准则(检测项目应划分出致命缺陷(A级)、严重缺陷(B级)、一般缺陷(C级)和次要缺陷(D级)以及判定产品质量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依据),经组织抽查机关审定后实施。
  七、被抽查企业名单(填表二,每个企业填一张)。
  八、监督抽查时间安排。
  九、抽查费用预算(填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