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如何处理?

2025-05-07 0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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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超过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将不再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不过,如果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间,以保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扩展资料:

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的一般归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归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级行政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实际上也是赋予行政机关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处罚情况。它对解决目前处罚管辖存在的重复管辖或者空白等问题很有意义。

上级机关指定一级机关对某一处罚行使管辖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一般特点,适用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因此,指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按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指定的决定。也就说,上级机关行使指定权时,要依法作出指定决定,制作指定决定书。否则,难以分清决定者与被指定者的责任,也使被指定者行使管辖权失去法定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答辩权和更正权

回答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超过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将不再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不过,如果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申请顺延期间,以保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回答3:

核心提示被告超过答辩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依法审查。经审查被告的异议成立的,应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否则,裁定驳回。 疑难问题某甲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高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保险公司在答辩期限届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移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认为双方合同履行地在高州市,保险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时答辩期间已经届满,案件应由高州市人民法院受理。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营业场所位于茂名市茂南区,所投保的机动车登记注册地位于茂名市公安局,事故发生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白马路段。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高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由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和者事故发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告保险公司在答辩期间姐们后才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可见,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审查案件的管辖,认为无权管辖已受理的案件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注意这里为应当,而不是可以),不能仅以超过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而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规范或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