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中师范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按实际授课时间计):(一)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7-18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19-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四)31-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