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一个广告同时违反多个条款如何处罚

2025-05-07 02: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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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吸收原则。是指将两种以上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分别定性裁量,然后选择相同罚种中最重要的一种罚项执行处罚,其余较轻的罚项被吸收而不予执行。此原则主要适用于行为罚种中。所谓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在《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罚种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均为行为罚。罚款和没广告费用为财产罚。如行政相对人的多种广告违法行为违反的行为罚的罚种中,既有最重的吊销有关证照,又有稍次的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还有再次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在实施合并处罚时,只需执行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其他稍次以下的罚项被吸收,不需执行也无需再执行(已无实际意义)。但依照吸收原则,容易造成有数种违法行为的和只有一种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所受的处罚相同,显然有失公平;同时,仅以最重要的处罚,使得同时还存在同等或较轻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不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客观上无异于鼓励行为人多违法。但是,行为罚的吸收原则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为原则的,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已经达到停产停业和停止其他违法行为续存的目的。在实际的广告监管工作中,单独作出行为罚应慎用。
2、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在对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采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其罚款金额应在各单项罚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给予处罚。这是在执行财产罚中的罚款时所采用的最多的一种并罚方法。所谓财产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执行这个并罚条款时,我们发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和计算方法。一种是采取两个以上条款中规定的最高罚款额以上,数个条款中规定的罚款额之和以下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罚款额。如上面案例中该公司后四项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分别应给予(1)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2)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3)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4)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财产罚,那么根据第一种理解方式对其后四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罚款额度为四项罚款中最低额之和50万元以上,四项罚款最高额之和230万元以下。另一种理解和计算方法,是对各项广告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确定出处罚额,然后在此基础上再使用限制加重原则合并处罚。同样是对上述案例,根据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情况,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分别裁量的罚款额分别为30万、20万、10万和5万,那么根据第二种理解方式对这四项广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额度为四项罚款单项最高额30万元以上,四项罚款之和65万元以下。我们认为后者无疑是正确的。假如按照第一种理解和计算方法,在违法行为人不具备应当处最低50万元罚款的违法事实时,而给予50万元到230万元的行政处罚,显然违背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有失公正,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偏差,关键是没有把“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为一个完整的适用原则来理解。分别裁量,就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数种违法行为分别量罚,然后按照限制加重的原则在分别量罚后的各单项罚款额中最高单项罚款额以上、各单项罚款额之和以下确定具体的罚款额。
3、并科原则。并科处罚在工商执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也不难理解。即在数种违法行为需给予不同罚种的行政处罚(既不能吸收,叉不能限制加重)时,分别裁量后,并列相加给予行政处罚。还是上述案件为例,该公司违反了《广告法》多个条款,又同时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条款,这种情形应当给予不同理解,即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罚款)时所采用的一种并列处罚方式。
4、综合原则。即是一种折衷原则,对存在数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不是单纯地采用上述的某一种原则,而是采用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多种原则,分别裁量后,确定执行两种以上(含两种)合并处罚的情况。以上例来说,同样具有严重违反《广告法》多条规定的当事人,既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又可以限制加重合并罚款,还可以并科处罚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综合并罚处罚是在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并罚情况时所适用的一种合并处罚方法,在实际工作中综合并罚的原则较常用。

回答2:

一句每一个条款做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