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实习生 杨雅莎成都的陈女士花了3.4万元报名参加了一个“减肥达人训练营”。没想到,一次未请假缺勤后,竟被取消了缴费训练资格——减肥公司强制解除了合同,还不退换剩余费用。这是3月9日,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20年度消...
封面新闻记者 吴冰清 实习生 杨雅莎
成都的陈女士花了3.4万元报名参加了一个“减肥达人训练营”。没想到,一次未请假缺勤后,竟被取消了缴费训练资格——减肥公司强制解除了合同,还不退换剩余费用。
这是3月9日,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20年度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这家减肥公司位于成都双流区高新大道某酒店内,此前,陈女士缴纳了34300元签订了合同参加其举办的减肥达人训练营。直到被强制解除合同后,陈女士才注意到,签订的合同中写“违反公司训练日程活动安排规定,将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理,其后果自负”的条款。
而正是因为这一条款,减肥公司方坚持取消陈女士的训练资格、强制解除合同,并对于剩下的16758元训练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无奈之下,陈女士向成都市双流区消费者协会求助。
接到该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联系陈女士了解投诉具体情况后,前往该公司减肥达人训练营进行了调查。
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消费过程中典型的格式条款,减肥公司“违反公司训练日程活动安排规定,将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理,其后果自负”的条款,明显是“无条件”地剥夺合同当事人应有的合法权益,加重了当事人因部分违约所要承担过度的责任与“后果自负”风险,同时也扩大或增强了公司自由裁定与“必须无条件接受”的强势处置权利。显然是不平等,不公平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公司依据格式条款、告示等对合同当事人单方面的处理是无效的。其中不予退款的做法,更是对合同违约的过度惩罚。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终止合同履行,办理退训手续。公司同意在扣除训练营前期减肥训练相关费用后,退还剩余款16758元。
随后,消协工作人员还对公司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宣讲学习,指导公司对其格式合同与活动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条款进行了修改、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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